原告陈某,男,住宣恩县晓关乡
委托代理人,杨华,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
被告黄某,男,住咸丰县高乐山镇
委托代理人,聂爱国,
案件回放:宣恩人陈某与咸丰人黄某本是亲戚关系,黄某做生意差钱,找陈某借钱,由于黄某借钱时没给陈某出具借据,黄某在期间还了部分钱后,剩余25000元,黄某给陈某还钱时声称·只欠5000.元,那20000元已还,双方为此发生冲突,为此还闹到宣恩县公安局晓关派出所,引发纠纷。
办理过程:一审(咸丰县人民法院)本案在办理过程中,通过调查举证,锁定证据,后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,一审咸丰法院认为宣恩人陈某与咸丰人黄某不是民间借贷关系,而是合伙关系,于是驳回诉讼请求。
办理过程:二审(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)我方提出上诉,不服咸丰县人民法的判决,认为宣恩人陈某与咸丰人黄某民间借贷关系成立,事实清楚,一审认定事实不清,于是上诉于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,本案后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,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协议,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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